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
2021-04-17 14:21

本文所指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目前国家正在制定修订版,请关注。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基本概念


恶臭污染物: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标准限值



标准要求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与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她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与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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